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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时引导农村的变迁

1999-05-17 来源:光明日报 刘晓凯 我有话说

我国农民不仅在现代化进程中得到长足进步,而且在发展中维系并达到了政治稳定。面对日益多样化的农村发展状况,需要探索、寻求一种普遍的制度模式,特别是需要通过制定富有前瞻性的整体发展规划来引导农村变迁。

第一,适当调整经济发展总体战略,在保持国家工业现代化发展的同时,优先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,实施工农业均衡发展战略。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经济的“城市产业倾斜”战略,可在短期内造成城市的繁荣和工业的快速发展。从最终的结果看,到农业无法支撑时,必然导致国民经济的大幅度波动、农村的进一步落后、城乡的进一步对立和社会的不稳定。应该说,国家在工业化初期,工业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农业增长速度是必要的,但工业有了一定基础并有能力实行自身积累后,应实行“反哺”政策,把农民创造的价值更多地留给农村,给农业造就较深厚的发展积累;否则,会因失去农业的支撑而导致工农业发展的失衡。

第二,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,使丰富的农村劳动力变为优势资源,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隐性失业问题。当前,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面临着新的制约因素:乡镇企业难以像80年代那样高速发展;城市工业效益不好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性好转;农村劳动力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呈无序状态。农民转移就业解决得好,丰富的劳动力就转化为优势资源,否则就会成为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制约性因素。为此,一是适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,扩大农民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,通过产业化经营战略,提高农业质量,创造优于其他产业的比较优势。二是城市经济的发展也需要适当地吸收农村劳动力。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结构的调整,城市第三产业将要有大的发展。第三产业很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,需要大量劳动力,因而潜力很大。特别是县城,是连接农村与城市的结合部,更有发展前途。可设想使一部分县城发展为小城市,这对于转移农村劳动力,拉动城乡经济,稳定农村有积极作用。

第三,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。改革以来的实践证明,我们的政策和体制什么时候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愿望,农业就持续稳定发展,农村就稳定;什么时候违背了农民的利益和愿望,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,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就徘徊波动,甚至停滞不前,社会稳定就难以保证。所以,农村各项建设都要尊重群众意愿,量力而行,保护农村生产力,给农村积蓄厚实的发展后劲。一是通过完善土地承包关系,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,让农民获得长期并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,促使农民珍惜土地、增加投入,培育地力,逐步提高产出率,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。二是以审慎、积极的态度合理解决农民利益问题,为广大农民提供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;三是理顺农产品价格体系,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机制;四是强化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。

第四,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,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系。改革以前,农村社区存在一个高度集权的社会控制系统。80年代以来,政府对农村的治理采取了新的政权形式。乡政府取代了人民公社,被纳入国家的行政序列。而取代生产大队的村民委员会则成为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。一是充分估价基层组织在整个农村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,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。要使党的基层组织能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,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,以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绩来检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,增强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。二是完善村民自治,推行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调动村民参与村务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将乡村群众的政治热情及时引入对国家政治的关心,进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,保证农村的稳定、协调和发展。

第五,重视和发展农村教育,大力提高农民素质。提高农民素质,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,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大计,也是农村长治久安的希望所在。因此,必须以战略眼光来认识和加强农村教育,使农村的文化教育事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,逐步实现农民经济殷实和精神富有同向发展,建设现代化农业和造就现代化农民同向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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